信息索引号: 05366636-7/2025-31932 文号: 西综法〔2025〕34号
公布日期: 2025-07-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综合执法局(区城管局、区综合执法指导办) 统一编号: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关于印发《西湖区燃气安全隐患治理处置办法》的通知


 

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民宗局、区文体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湿地管理委员会,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杭州百江能源有限公司:

为切实推进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筑牢群众用气安全防线,根据《杭州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印发《西湖区燃气安全隐患治理处置办法》,请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西湖区燃气安全隐患治理处置办法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日

附件1

西湖区燃气安全隐患治理处置办法

为切实做好燃气安全隐患整治,确保群众用气安全,根据《杭州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处置办法。

居民小区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及非居民用户“瓶改管”工作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一、隐患排查

燃气经营企业、属地镇街、燃气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定期开展日常检查抽查,发现隐患问题,以问题清单形式上报燃气主管部门(问题清单包括隐患具体点位、隐患问题描述和照片、隐患等级、法律依据、督促整改单等)。

1.燃气经营企业。①天然气经营企业:使用省级入户安检工具开展安全检查,办理维保的非居民用户安检不少于1次/月,未办理维保的非居民用户安检不少于1次/年,居民用户安检不少于1次/2年。②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统一配送制度,使用省级入户安检工具开展随瓶安检,非居民用户安检不少于1次/月,居民用户安检不少于1次/半年。

2.属地镇街。使用省级入户安检工具每季度开展非居用户全覆盖检查;检查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好常态化检查和隐患整治情况;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多次到访不遇或空关户开展上门安检。

3.燃气主管部门。每月对燃气场站(包括加气站、充装站、储备站)进行全覆盖检查;每季度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抽查;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4.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行业内用气单位全覆盖检查;督促、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好常态化检查和隐患整治。

二、督促整改

1.燃气经营企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查到隐患问题要严格按照《燃气用户安全问题排查导则》安全问题分类和整改要求的规定向用户发出《隐患整改单》限期整改。

2.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检查到问题(燃气经营企业未检查到的隐患,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发出《隐患整改单》为准),要向用户发出《隐患告知单》要求用户整改,并将隐患问题报给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向燃气经营企业发出加强燃气安全巡检《督办单》,责令燃气经营企业上门发出《隐患整改单》督促用户整改,并将燃气经营企业履职不到位情况报市燃气主管部门,问题严重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抄告给市城投集团并做出相应处罚。

三、整改复核

对照《隐患整改单》整改期限,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上门复核,已完成问题整改的,将整改情况和整改照片上报燃气主管部门进行问题销项;到期未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再次向用户发出《隐患整改单》,限期落实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抄告给属地镇街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属地镇街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上门督促燃气用户进行整改,协助推进问题隐患治理,并做好现场照片、文字等留痕并报给燃气主管部门。第二次《隐患整改单》整改时间到期后,由燃气经营企业再次上门复核,复核情况上报燃气主管部门,仍未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将隐患问题、2次《隐患整改单》、2次复核情况以及相关照片等上报燃气主管部门。

四、行政执法

燃气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镇街(行业部门)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并将相关线索证据移送燃气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上门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属地镇街、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做好配合。

五、依法查处

《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后,由执法部门上门复核,燃气经营企业和属地镇街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配合,对仍拒不整改的用户,涉及违法的由燃气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燃气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供用气协议发出《停气通知单》进行停气处理,并将相关处置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待隐患整改完毕,并经燃气企业验收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恢复供气。

六、定期通报

燃气主管部门每月向区安委会(区应急管理局)抄报燃气隐患治理相关情况;并根据镇街、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燃气隐患治理工作职责,每月对燃气隐患治理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索引号

05366636-7/2025-31932

文号

西综法〔2025〕34号

公布日期

2025-07-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综合执法局(区城管局、区综合执法指导办)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西湖区燃气安全隐患治理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7-04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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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民宗局、区文体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湿地管理委员会,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杭州百江能源有限公司:

为切实推进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筑牢群众用气安全防线,根据《杭州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印发《西湖区燃气安全隐患治理处置办法》,请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西湖区燃气安全隐患治理处置办法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日

附件1

西湖区燃气安全隐患治理处置办法

为切实做好燃气安全隐患整治,确保群众用气安全,根据《杭州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处置办法。

居民小区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及非居民用户“瓶改管”工作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一、隐患排查

燃气经营企业、属地镇街、燃气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定期开展日常检查抽查,发现隐患问题,以问题清单形式上报燃气主管部门(问题清单包括隐患具体点位、隐患问题描述和照片、隐患等级、法律依据、督促整改单等)。

1.燃气经营企业。①天然气经营企业:使用省级入户安检工具开展安全检查,办理维保的非居民用户安检不少于1次/月,未办理维保的非居民用户安检不少于1次/年,居民用户安检不少于1次/2年。②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统一配送制度,使用省级入户安检工具开展随瓶安检,非居民用户安检不少于1次/月,居民用户安检不少于1次/半年。

2.属地镇街。使用省级入户安检工具每季度开展非居用户全覆盖检查;检查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好常态化检查和隐患整治情况;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多次到访不遇或空关户开展上门安检。

3.燃气主管部门。每月对燃气场站(包括加气站、充装站、储备站)进行全覆盖检查;每季度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抽查;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4.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行业内用气单位全覆盖检查;督促、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好常态化检查和隐患整治。

二、督促整改

1.燃气经营企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查到隐患问题要严格按照《燃气用户安全问题排查导则》安全问题分类和整改要求的规定向用户发出《隐患整改单》限期整改。

2.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检查到问题(燃气经营企业未检查到的隐患,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发出《隐患整改单》为准),要向用户发出《隐患告知单》要求用户整改,并将隐患问题报给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向燃气经营企业发出加强燃气安全巡检《督办单》,责令燃气经营企业上门发出《隐患整改单》督促用户整改,并将燃气经营企业履职不到位情况报市燃气主管部门,问题严重的由市燃气主管部门抄告给市城投集团并做出相应处罚。

三、整改复核

对照《隐患整改单》整改期限,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上门复核,已完成问题整改的,将整改情况和整改照片上报燃气主管部门进行问题销项;到期未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再次向用户发出《隐患整改单》,限期落实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抄告给属地镇街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属地镇街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上门督促燃气用户进行整改,协助推进问题隐患治理,并做好现场照片、文字等留痕并报给燃气主管部门。第二次《隐患整改单》整改时间到期后,由燃气经营企业再次上门复核,复核情况上报燃气主管部门,仍未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将隐患问题、2次《隐患整改单》、2次复核情况以及相关照片等上报燃气主管部门。

四、行政执法

燃气主管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镇街(行业部门)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并将相关线索证据移送燃气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上门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属地镇街、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做好配合。

五、依法查处

《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后,由执法部门上门复核,燃气经营企业和属地镇街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配合,对仍拒不整改的用户,涉及违法的由燃气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燃气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供用气协议发出《停气通知单》进行停气处理,并将相关处置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待隐患整改完毕,并经燃气企业验收通过后,方可向用户恢复供气。

六、定期通报

燃气主管部门每月向区安委会(区应急管理局)抄报燃气隐患治理相关情况;并根据镇街、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燃气隐患治理工作职责,每月对燃气隐患治理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