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11330106053666367B/2025-1010388145 | 文号: | 西综法【2025】39号 |
| 公布日期: | 2025-08-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统一编号: |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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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11330106053666367B/2025-1010388145
文号
西综法【2025】39号
公布日期
2025-08-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系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8-06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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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系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系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5日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系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浙江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精神和省市工作要求,提高行政执法质效,着力破解涉企多头重复检查问题,经研究,决定在我局全面开展“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包容审慎、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原则,围绕涉企行政检查“规范、减量、提质”目标,推动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领域规范检查、精准检查、协同检查,2025年底,全局涉企行政检查实现统筹规范,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查一次”机制建立落实,智慧监管、移动监管、远程监管资源整合初见成效,省市部门、层级、领域联合检查实施率年度目标实现,助力全区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涉企行政检查范围
涉企现场行政检查是指按照综合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法定职权进入企业(包括规上企业、重点企业、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现场开展的行政检查活动。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检查(含专项检查)、触发式检查。除触发式涉企行政检查以外均须制定检查计划,并实行依申请制度。
三、组织体系
(一)协调机构。设立统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统检办”),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局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条线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各业务条线、中队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二)职能分工。统检办日常工作由大综改运行组负责,统筹协调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法制指导中心负责牵头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制定、权力事项库动态调整等工作;综合督察中心负责工作落实行政执法督察工作;纪律督导室负责相关执纪监督;河道保护中心、市政设施中心、公用事业中心、市容绿化中心、环卫固废中心等业务条线以及基层指导中心高效协同配合,统筹落实规范涉企具体行政检查工作;智慧城管建设组负责指导推进智能监管、移动监管、远程监管资源整合;各中队按职责负责实施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梳理检查事项。各业务条线、中队进一步梳理局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明确监管方式、行业分类、检查频次、重点对象等基础情况,整合精简交叉重复或者不合理行政检查事项,建立局系统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并根据法定依据变化及时做好行政检查事项动态调整。
(二)合理制定检查计划。各业务条线、中队应当坚持依法、必要、规范、高效原则,结合上级要求、监管实际及工作需求,每年4月份制定行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切实做到“计划以外无检查”。各行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后,由统检办汇总形成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依据上级要求或实际需求新增的专项涉企行政检查,业务条线要制定检查计划。
(三)月度检查任务提前报备。依计划开展的涉企行政检查,各业务条线、中队要提前制定月度检查任务,确定相关的检查对象、时间范围等要素,于每月20日前向统检办报备《下月涉企行政检查任务表》。
(四)归并联合检查计划(任务)。统检办要对各行政检查计划进行综合研判、会商协调,对不同行业(条线)涉及相同检查对象类别、相近检查时间的提出跨部门、跨行业检查计划归并及联合建议。指导各业务条线、中队做好局系统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涉企检查任务的归并联合。各业务条线、中队要严格控制行政检查频次,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确需实施现场检查的,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规范涉企检查行为。行政检查以条线为主属地配合为原则,由具备行政执法资质队员负责实施。涉企行政检查须在“省平台”上制定实施,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赋“行政行为码”,执法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检查时要通过“掌上执法”亮证亮码,并主动接受企业扫码评价。涉企现场检查应由两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辅助人员在执法人员指导下可以依法开展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等辅助性事务。涉企行政检查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
(六)探索信用分级监管。各业务条线要结合行业监管特点和企业信用等级、守法情况、违法风险、社会评价等因素,积极探索城市水务、市政设施、轨道公用、市容景观、环卫固废等行业分级分类监管,优化监管方式方法,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可以少检查或不主动开展计划性检查,推动监管措施精准化、差异化。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业务条线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全面掌握情况,推动综合执法(城市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严格规范,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工作要求。
(二)统筹一体落实。业务条线要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强化业务指导,督促涉企行政检查全上“省平台”。对已检查过的企业,除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原则上当月不再分别组织检查。加强内部统筹,减少重复入企检查。
(三)推行检查申请制。加强源头管理,探索推行局内部依申请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年度行政检查计划须经区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开。依据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创建的检查任务须提前向统检办做好报备。专项检查计划按规定经需求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须报区政府或市局批准。
(四)提升非现场监管。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集成优势,利用智能技术,在城市水务、市政设施、轨道公用、市容景观、环卫固废等领域大力推行以预警防控为特征的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智能监管,加强资源整合,推进平台集成,持续减少现场检查。对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满足监管需求的,原则不实施入企现场检查;对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不再进行入企现场检查。
(五)加强监督考核。统检办要会同局督察、纪检等强化内部监督,通过检查、通报等方式,督促工作落实。对未按照法定职责开展检查、未通过“省平台”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未按规上报月度涉企检查任务,未规范实施“亮码检查”等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纳入内部考核。对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纪检部门执纪监督。
附件:局系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附件:
局系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为加强工作指导,明晰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流程,推动局系统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方案实施细则。
一、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定义
(一)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现场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现场开展的各类检查行为,“现场”包括企业“办公场所、销售场所、生产、施工场地”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场所场地。有计划检查是指年度内常态化开展的监管检查和专项检查、“四不两直”等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特定领域、行业或项目,在一定时间段内开展的深入、细致的涉企行政检查;触发式检查是指因风险预警核查、投诉举报、转(交)办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
(二)各类检查方式。目前,“省平台”中设置有“双随机”、“即时检查”、“日常巡查”、“触发式检查”等检查方式。“双随机”抽查:是指通过对监管企业和执法人员的随机抽取,开展行政检查的一种方式;重点检查:是指针对重点领域、行业或项目,在一定时间段内开展的深入、细致的检查工作;即时检查:是指需要临时对某个对象进行的行政检查,可以由“掌上执法”端直接制定任务并发起。日常巡查:是“省平台”主要为综合执法部门和乡镇设置,在一定时间和区域范围内,通过制定日常巡查清单,面向不特定监管对象开展的巡查。触发式检查:是指因监管对象发生了特定的状况,由执法部门针对性实施个案检查或核实活动。“省平台”上主要有“信访投诉平台”“风险调度系统”“基层四平台”“告知承诺平台”等平台推送核查线索。“四不两直”检查:是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一种暗查暗访工作方式或调研方法。
二、不属于区局涉企行政检查的行政行为
涉企监管合同的履约式监管不属于本方案指的涉企行政检查:如“行政指导”(例:水设施河道中心指导建设工地合规办理排水许可证)、“行政合同”(例:我局与路桥集团签订的某大桥监管维养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进行的监管工作)、“调研走访”(例:局组织开展各种入企调研学习交流活动)等。
三、全面推行“亮码检查”
(一)涉企检查上平台。涉企行政检查应在“省平台”上制定实施。通过“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方式开展的须在“省平台”上先制定“检查计划”,然后创建“检查任务”,并依托“掌上执法”端完成检查闭环。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开展的须在“省平台”先创建“检查任务”,然后依托“掌上执法”端完成检查闭环。通过“触发式、即时检查”等方式开展的临时性涉企检查按规定流程依托“掌上执法“端完成检查闭环。“跨行业联合检查任务”由相关检查部门在“省平台”上协商配置部门跨行业检查事项与执法人员;“单行业检查任务”由检查部门在“省平台”上配置检查事项与执法人员。
(二)亮码检查。各执法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检查时要通过“掌上执法”端在线向企业主动出示执法证与行政行为码,告知行政检查相关情况,主动接受企业扫码评价,不得无码入企检查,推进涉企行政检查活动线上留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程序。
四、进一步梳理行政检查事项。
各业务条线、中队要进一步梳理综合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厘清行政检查事项相关的监管方式、行业分类、检查频次、重点对象等基础情况,整合精简交叉重复或者不合理行政检查事项,建立局系统涉企行政检查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及时做好行政事项动态调整。
五、年度检查计划
(一)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各业务条线、中队要结合上级要求、监管实际以及区局需求,全面梳理行业行政检查的时间、频次、比例、范围,明确一个年度内的行政检查安排,同时,将行政检查时间细化到每个季度,于每年一季度制定完成行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原则上未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再自行开展涉企行政检查。
(二)提出年度检查计划归并联合建议。各行业(条线)年度检查计划经局条线分管领导同意后,统检办将根据“同一类检查对象类别”“相近检查时间”的统筹逻辑,提出归并联合建议,明确牵头检查业务条线,汇总形成局系统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三)形成年度检查计划。统检办将局系统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请局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制发并向社会公布,并在“省平台”备案。
六、月度检查任务
(一)制定月度检查任务。依计划开展的涉企行政检查,各业务条线、中队要制定月度检查任务(月度检查任务须在年度检查计划内,不包括对不特定对象开展的日常巡查),明确牵头检查部门,并提前确定下月检查对象与时间范围,以便检查任务归并联合。针对同一监管对象可以联合的,检查部门要制定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检查任务。月度涉企检查任务涉及“双随机”抽查任务的,要提前一个月以上在“省平台”建立抽查任务并完成检查对象抽取。
(二)报备月度检查任务。各业务条线、中队制定的下月涉企检查任务,于每月20日前向统检办报备《下月涉企行政检查任务表》”。
(三)归并联合月度检查任务。月度涉企行政检查任务由统检办按照“同一对象、同一时间”的逻辑进行归并联合,形成局内部跨行业联合检查任务,跨层级联合检查任务由业务条线统筹归并。
(四)实施月度检查任务。月度检查任务归并联合后,由局各业务条线分别将检查任务分别录入“省平台”,做好检查任务智能碰撞。生成“跨条线联合检查任务”的经被检企业所在镇街协调检查时间、执法人员,然后通过“掌上执法”完成检查。
七、专项检查
(一)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各业务条线、中队依据上级要求或实际需求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范围以外新增开展的专项涉企行政检查要开展必要性评估,制定相关专项检查计划。
(二)专项检查计划报批。专项检查计划要经法制部门法制审核,由统检办提请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制定月度专项检查任务。各业务条线、中队对照专项检查计划要求,制定月度涉企专项检查任务,提前确定检查对象与时间范围,并报备统检办。
(四)统筹月度专项检查任务。统检办按照“同一对象”“同一时间”逻辑规则对月度涉企专项检查任务提出归并建议,明确牵头检查部门。
(五)实施月度专项检查任务。实施流程与本细则中“月度检查任务”的“实施检查任务”流程一致。
八、提升非现场监管
智慧城市建设组牵头,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集成优势,指导业务条线在城市水务、市政设施、轨道公用、市容景观、环卫固废等领域大力推行以预警防控为特征的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智能监管,加强资源整合,推进平台集成,持续减少现场检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协助业务条线开发满足非现场监管需求与目的模块应用与信息共享库,尽量减少进行入企现场检查。
附表:1.下月涉企行政检查任务表
2.行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
附表1
下月涉企行政检查任务表
序号 | 监管部门 | 监管领域 | 监管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月上旬、中旬、下旬) | 联系人(电话) | 备注 |
例: | 河道保护中心 | 城市供水 | 自来水公司 | 对管网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 重点专项检查 | 月度中旬 | ×××133333333 | |
附表2
××部门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样表)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行政检查事项 | 监管 行业 | 是否涉企 | 监管行业标签 | 监管 对象 | 监管 类别 | 监管 方法 | 监管频次 | 监管比例 | 实施方式 | 实施 主体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 | |
事项 代码 | 事项 名称 | |||||||||||||||
... | ... | ... | ... | |||||||||||||
例 | 对娱乐场所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330622056000 |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服务业 | 是 | 人员密集场所 | 娱乐场所 | 现场监管 | 双随机抽查 | 每季一次 | 每次检查3% | 单部门+跨部门 | 文化和旅游、公安 | 一季度 | 市、区 |
填表说明:1.事项代码、事项名称:按照权力事项库行政检查事项填写;2.监管行业:按照本行业监管分类填写;3.是否涉企:按以是否进入企业行政检查填写;4.监管行业标签:本行业监管对象特点的填写特别标签(如:危化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重点监管等);5.监管对象:监管事项涉及本行业的重点监管对象,可列举多类;6.监管类别:包括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7.监管方法:包括重点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日常巡查、即时巡查、触发式检查等;8.监管频次:本事项年度内将要开展的监管检查频次,设置上限次数;9.监管比例:每次监管检查涉及检查对象的比例;10.实施方式:单部门或跨部门:11.实施主体:该检查事项的实施主体;12.实施时间:实施监管检查的时间设置为1个季度;13.实施层级:市或区级。 | ||||||||||||||||